市场监管外资合伙企业注销办事指南
(普通注销程序)
【办理条件】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材料清单】
一、清算人备案
1. 《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 清算人(变动)备案,应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人名单;
3. 营业执照复印件。
说明:
1.企业通过公示系统线上填报清算人备案信息的,则无需提交上述1-3项材料,公示系统线上填报清算人信息并提交公示后即时完成清算人备案。
2.公示系统清算人信息填报流程及指南请参阅注销平台(http://yct.sh.gov.cn/repeal_yct_portal/)“注销企业业务指南”板块中的“上海市注销企业‘一窗通’网上服务操作指南”第十条相关内容。
二、注销登记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 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注销决定书;
3.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清算报告中应当载明已经办理完结的税务、海关纳税手续的情况;
4. 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清税证明(登记机关通过部门信息共享查询到已经完成清税的,可免于提交)
5.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说明:
1. 企业属于被人民法院裁定破产、被行政机关责令关闭、被吊销执照或被撤销而注销的情形,还应提交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
2.仅通过报纸发布债权人公告的,企业需要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如企业已通过公示系统线上填报债权人公告信息并对外公示的,则无需提交报纸样张。公示系统填报债权人公告流程及指南请参阅注销平台,(http://yct.sh.gov.cn/repeal_yct_portal/)“注销企业业务指南”板块中的“上海市注销企业‘一窗通’网上服务操作指南”第十条相关内容。
【办理时限】
1. 清算人备案,当场办结;通过公示系统线上填报清算人信息并提交公示,当场办结。
2. 注销登记,当场办结。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7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合伙企业的登记机关。《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第五条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企业登记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
【是否收费】
否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