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内资企业简易注销办事指南
【办理条件】
1.可以适用简易注销的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各类企业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
2. 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或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
3.不存在下列情况: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材料清单】
1. 《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 《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3.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说明:
1. 提交材料涉及签署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申请人向登记机关申请简易注销前,需先自行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进行公告,公告期为20个自然日(在浦东新区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公告期为10个自然日)。公告期满后再向登记机关申请简易注销。对于公告期内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依法作出不予简易注销的决定。
3.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填报流程及指南请参阅注销平台(http://yct.sh.gov.cn/repeal_yct_portal/)“注销企业业务指南”板块中的“上海市注销企业‘一窗通’网上服务操作指南”第九条相关内容。
【办理时限】
简易注销当场办结。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1号)第四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下级公司登记机关在上级公司登记机关的领导下开展公司登记工作。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7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合伙企业的登记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四条规定:企业法人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在上级登记机关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第四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
【是否收费】
否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