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企业登记在线

Shanghai Online Business Registration

歇业备案“一口办理”办理须知


    根据《上海市加强集成创新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本市市场监管、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公积金等部门通过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实现歇业备案“一口办理”。经营主体在“上海企业登记在线”歇业备案板块办理歇业备案的同时,可选择办理税务、社保、医保、公积金等部门相关事项,实现税务歇业状态推送、社保登记暂停结算、企业职工医保账户暂停结算,以及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一口办理”,相关办理须知如下:
    一、市场监管部门
    (一)服务范围
    您可以根据办事需要,自主选择使用本系统在线申办有限公司、合伙企业、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等经营主体的歇业备案相关业务。
    (二)服务方式
    请按照系统提示,根据经营主体办事需求,自主选择以下服务方式在线申办经营主体歇业备案相关业务,备案完成后,系统自动将经营主体歇业备案、延长歇业期限备案信息推送各相关部门予以“一口办理”,经营主体可通过本系统“歇业备案进度查询”功能,进入进度查询页面查看各部门的办结结果,并可根据各部门反馈的情况做进一步处理。
    1.在线申报+在线预审+在线办理
    选择该方式的,您可以使用本系统申报经营主体歇业备案相关信息,系统将为您自动生成格式化申请表和登记文书。请根据系统自动生成的材料清单和提示信息,上传经营主体依法形成的有关书面材料扫描件(请按系统提示上传),登记机关将对您的材料进行在线预审。预审通过的,请按照系统提示,组织相关人员使用电子签名签署有关电子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由登记机关线上核准备案。
    2.在线申报+在线预审+线下办理
    选择该方式的,您可以使用本系统申报经营主体歇业备案相关信息,登记机关将对您申报的信息进行预审。预审通过的,系统将为您自动生成申请表格、登记文书和材料清单。请根据材料清单,携带经营主体依法形成的有关书面材料,到登记机关办事大厅现场提交书面材料原件,线下办理备案。
    (三)注意事项
    1.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经营主体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
    2.经营主体决定歇业,应当在歇业前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3.经营主体延长歇业期限,应当于期限届满前30日内按规定办理。
    4.经营主体办理歇业备案后,自主决定开展或者已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于30日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终止歇业。
    5.歇业期间,经营主体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原登记的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不改变歇业经营主体的登记管辖。
    6.经营主体备案的歇业期限届满,或者累计歇业满3年,视为自动恢复经营,决定不再经营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7.经营主体恢复营业时,登记、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应当及时办理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8.歇业的经营主体应当按时公示年度报告。
    9.本平台为申请人提供的在线申报和在线预审服务,不代表登记机关做出行政许可行为。申请人可以不使用本平台,直接依法向登记机关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10.申请人使用本平台时,应当确保填报的信息、提交的材料和证件等文件真实、合法、有效。申请人承诺,对因提交虚假材料、证件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税务部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办理市场主体歇业和注销环节涉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经营主体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办理歇业的,不需要另行向税务机关报告。
    经营主体通过“上海企业登记在线”歇业备案板块办理歇业备案的同时选择办理税务部门相关事项的,可实现税务歇业状态推送的 “一口办理”,无需另行向税务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根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单位社会保险暂停结算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21)28号),单位歇业且无在职职工的,可办理社保登记暂停结算。
    单位社保登记暂停结算后需招录用从业人员的,请申请办理社保登记恢复结算。
    四、医疗保障部门
    根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单位社会保险暂停结算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21)28号),单位歇业并完成社保登记暂停结算后,职工医疗保险账户按规定暂停结算。
    单位社保登记暂停结算后需招录用从业人员的,在申请办理社保登记恢复结算的同时,职工医疗保险账户按规定恢复结算。
    五、公积金部门
    单位歇业后,符合条件可申请降低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
    (一)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审议通过并在本单位内部公示后,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经市公积金中心审批通过后,可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以申请降低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至5%以下:
    (1)连续经营亏损两年及以上的企业,且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不高于上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
    (2)自设立之日起三年内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1)濒临破产、已停产或已依法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2)已连续三年批准降低比例缴存或上一年已批准缓缴的企业,经营仍然亏损且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不高于上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3)经济效益差或连续经营亏损两年及以上的企业,扣除职工应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后职工工资未达到当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可以经职工本人同意后申请缓缴职工应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
    (四)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期限为一年,期满后仍需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应当在期满之日前30日内重新申请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