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启用新版登记注册身份验证系统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市场主体实行实名登记,申请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核验身份信息。为进一步落实登记管理法规对实名验证的要求,完 善实名验证规则、防范冒名登记风险、保护公众合法权益,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工作要求,自2024年1月1日起启用新版登记注册身份验证系统,停止使用原“登记注册身份验证APP”、“随申办”市民云“一窗通”应用程序。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实名验证方法

申请人申办登记、备案等业务时,通过实名验证系统采用人脸识别等方式进行实名验证。具体方法如下:

(一)通过线下窗口申办登记业务

1.自然人实名验证

(1)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自然人申办登记业务的,使用“随申办”市民云“登记注册身份验证(上海)”应用程序在线进行实名验证(具体操作详见《登记注册身份验证系统使用指南(自然人)》)。 因特殊原因,当事人无法通过实名验证系统核验身份信息的,可以由本人持身份证件到现场办理,或者提交经依法公证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文件,公证文件需注明委托人和受托人相关身份信息、标明办理的具体登记业务内容。

(2)持外国(地区)护照、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自然人,其申办外商投资经营主体登记时,投资者身份认证材料按照登记提交材料规范要求执行。

2. 非自然人实名验证

(1)持有营业执照的经营主体

持有营业执照的经营主体作为股东、出资人等办理登记注册业务时,通过核验电子营业执照验证经营主体身份(具体操作详见《登记注册身份验证系统使用指南(经营主体)》)。

(2)社会组织、事业单位等其他主体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自然人实名验证,验证方法参见自然人实名验证内容。

(3)外国(地区)投资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材料按照登记提交材料规范要求执行。

(二)通过“上海企业登记在线”全程网办登记业务

通过“上海企业登记在线”网上服务平台,以全程网办方式办理登记业务时,根据系统提示完成电子签名的(具体操作详见《电子签名使用指南》),即视为完成实名验证。

二、业务办理有效期

自然人使用“随申办”市民云“登记注册身份验证(上海)”应用程序、非自然人使用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完成实名验证并通过线下窗口申办登记业务的,业务办理有效期为验证通过后的20个自然日,请于有效期内申办相关登记注册业务。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