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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承诺说明

◆ 开办企业“登记在线”网上服务平台是由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搭建的上海市统一企业开办网上申报平台,提供新设企业营业执照、印章刻制、税务涉税事项、员工就业参保的在线申报并提供银行预约开户、单位公积金办理等服务功能。

◆ 属于行政许可行为的,申请人通过“登记在线”平台申报成功不代表行政机关做出行政许可行为,行政机关将在审查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决定。

◆ 申请人对“登记在线”反馈的办理情况需要进一步了解的,可以拨打有关部门咨询电话或者前往窗口向办理机关进行现场咨询。其中,有关办理营业执照问题的,涉及企业名称问题向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咨询,涉及其他事项向申请人申报时选择的登记机关咨询。

◆ 申请人通过“登记在线”平台填报的有关人员联系电话将用于接收各流程的办理通知,请务必填写完整并保持畅通。

◆ 申请人通过“登记在线”平台申报企业开办信息,有义务确保填报的信息、提交的材料和证件真实、合法、有效,并承诺对因提交虚假材料、证件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上海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保护企业和个人的隐私资料,并有权酌情修改、删除“登记在线”平台的各项资料。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二)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